1、根据具体合同客体划分,国际许可证合同分为:专利许可证合同;商标许可证合同;专有技术许可证合同。
(一)专利许可证合同(PatentLicenseContract)
比如,外国假如在华没获得专利权或未与国内当事人达成共识,允许中国当事人用其专利技术,则这种专利商品不可以出口,这种技术也不可以出口,下面有一个实质案例:
水胶炸药这一专利是美国的。国内技术职员在查阅资料时获得了这一专利的公开材料。于是闭门研究,破译了其技术秘密,生产出了合格的水胶炸药。一位港商购买了该商品。因我方不了解美国专利在香港也受保护,就赞同了向港商供应该商品。在天津装船后,被专利所有人公告不许销售。美国的专利权人在其请求中的要价非常高,但我方不可以不履行同港商的合同,就只很大幅度降价,以便港商在港支付专利权人的专利成本。如此我方的原来就比国际市场时价低很多的销价格格目前就更低了,导致非常大损失。故我方研制厂商应向美方专利权人订许可证协议,方可研制生产。不然,就是违法的。
(二)商标许可证合同(TradeMarkLicenseContract)
即以用商标和商标项下的技术作为合同的标的。在国际许可证贸易中,商标许可证协议包括肯定的技术贸易内容,假冒商标,一般都不可以达到原商标的水平标准。在国际市场上,要开创一个品牌商标并不是易事。单纯的商标许可证协议总是极少,而一般是在引进专有技术的同时,结合引进商标的用法权。国内对外贸易业务中,单纯的用法他们商标的状况也极少,总是是在此商标下写上"中国制造"字样,以便合同到期后,不可以继续用该外国商标时,中国厂家也会有立足之地。
(三)专有技术许可证合同(KnowHowLicenseContract)
实践中,专有技术在不少状况下被使用。故在引进专利技术的同时,一块引进专有技术。技术专利人总是保留了重点性的技术。凭专利公开的说明书,并不可以使使用该技术的人顺利用。所以只有引进专有技术,才能真的把生产需要的各项先进技术、经验和常识引进去,达到预期目的。
2、依据被许可方对许可方的技术用权所享有些专有程度和范围,可将许可证分为:独占许可协议;排他许可协议、普通许可协议、交换许可证
(一)独占许可合同(ExclusiveLicenseContract)
是指许可方许可他们在约定的某一区域内和合同有效期间,对许可项下的技术享有一个人占有和用权。在签订这种协议的状况下,不论任何第三者还是许可方都不能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内,在该区域内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商品,尽管工业产权的是许可方。此合同可使受让方以合同项下技术商品垄断市场,故价格较高。
(二)排他许可合同
又称独家许可证,是指被许可方合同约定的某区域和合同有效期内,对许可证项下的技术享有独占的用法权,许可方在合同期间不再允许任何第三者拥有用权,但许可方自己仍可在该区域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商品。因为被许可方通过该合同所获得的该技术的用法权利比独占许可证要小,因此其技术用报酬比独占许可低。
(三)普通许可合同(SimpleLicenseContract)
其特点是,第三方可以获得许可证项下的技术用权,因此它是指除去合同双方在约定区域内,对许可项下的技术享有用权外,许可方还有权将该合同许可项下的技术用权再买给第三者。该许可证的价格一般要比前两种低。
(四)可出售的许可合同(Sub─LicenseContract)
不同于前三种,购证人可以将许可项下的技术用权或商标用权再出售给第三人。其再出售的首要条件是经原售证人的赞同。被出售的第三人亦称分售许可爱。
(五)交换许可证
双方可以按价值相等的技术,交叉获得双方的技术用权,因此,在用该许可证时,可以参考以上五种许可证的许可权限,明确约定各方的责任范围和权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