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原告王某、被告江某与被告刘某订立口头放牧协议,约定:被告刘某给原告王某及被告江某放羊,每头羊每年放牧成本为250元。如放牧中的羊被顶伤,刘某不承担责任。,在放牧的过程中,原告王某的羊被被告江某的羊顶伤,导致羊不可以正常进食,进而死亡,使原告江某实质遭受损失达11000元。原告为此向法院起诉需要两被告共赔偿损失11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原告是不是能同时起诉两被告;第二方面是两被告是不是因一同担责;三是刘某能否依据免责约定免责任。为此,合议庭在评议过程中,形成了两种建议:第一种建议觉得原告可以同时起诉两被告,被告江某与被告刘某作为羊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对导致原告的羊被顶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因一同侵权而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建议原告只能择一被告起诉,本案事实上存在两层法律关系,实质上发生请求权的竞合,构成不真的连带债务,原告可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需要赔偿,但刘某可依据约定免责。
1、通常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饲养的动物导致别人损害的,或者该种损害是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均构成《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动物致人损害侵权法律关系。但,本案中,被告刘某作为致害动物管理人,同时又与原告王某之间打造有放牧动物的合同关系,被告江某虽然依其动物所有人的身份对原告王某负有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双方之间成立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但同时其与刘某也打造有放牧动物合同的法律关系,致害动物和受害动物同在被告刘某的管理之下。依据放牧合同关系,被告刘某在放牧过程中,作为动物管理人,不可以保障其放牧动物的安全,导致其遭到损害,不问其本身是不是具备过错,已构成了对放牧合同的违约,其应付原告王某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原告王某因此享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因致害动物系被告江某所有,江某的羊顶伤原告刘某的羊,导致了刘某的经济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刘某享有对江某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此两个请求权虽然系基于同一事实产生,但两个请求权却是基于不一样的法律关系和不一样的法律缘由产生的,是两个可以独立行使,且应由两被告各负全部赔偿责任的,也就没有两被告分担损失的问题。任何一个请求权的达成,都可以完全填补原告的所受的损失。因此,本案因原告与两被告的法律关系产生了原告的请求权竞合的问题。请求权竞合的法律后果,是原告应择一请求权行使,如原告行使了其中之一请求权且完全弥补了损失,另一请求权此时即告消灭;请求权竞合状况不发生两个及其两个以上请求权同时行使或同时分别行使的问题。请求权竞合的程序机制只能表现为原告只能择一请求权下的被告并对其提起诉讼,如该诉讼结果不可以填补原告损失的,就不可以填补的损失,原告才有权对另一请求权下的被告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应属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原告是不可以同时起诉两被告的;
2、事实上,假如被告江某与被告刘某之间是一同侵权的关系,则两被告应互负连带责任。大家了解,依据法律理论,一同侵权一般只基于一个一同的法律关系,受害人对全体一同侵权人只享有一个不可离别的请求权,一同侵权人一方内部产生连带关系,从而使每个侵权人对受害人都负连带责任。那样,本案中,原告只享有一个请求权,两被告之间是否一同侵权的关系呢?依前述剖析,原告王某享有两个请求权,各在其独立的被告,本案就不属一同侵权的问题。有一种建议觉得,原告对被告刘某事实上也享有两个请求权,即合同违约请求权和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赔偿请求权,由于刘某同时具备了两种身份,一是放牧合同的他们当事人,二是致害动物的现实管理人,因此,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将刘某作为管理人,将江某作为所有人,两个被告同处该条法律规定的同一方当事人的地位,恰能成立一同侵权的法律关系。此种建议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在法律规定中处于同一法律地位的人,只能是基于在同类型的法律关系中属同类型的当事人,法律规定使用的是相同状况相同处置的原则,不可以因此将他们认定为是同一法律关系的同一方当事人。第二,法律规定的是选择关系,不是并列关系,当动物所有人与管理人不同时,受害人可选择其一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或者”是选择关系的表示,“和”才是并列关系的表示。这种选择的后果,即致害动物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对受害人均负独立的全部责任,没分担及连带的问题。3、该条规定是从侵权损害角度规定的,非常难适用同时有合同关系掺杂其中的情形。由于,从侵权和合同两种角度,各有不一样的免责抗辩理由。侵权上的抗辩理由主要为该条规定的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合同上抗辩理由主如果受害人赞同或约定免责。假如将原告与被告江某的关系认可为与被告刘某一样的关系,则刘某没办法基于与原告的合同关系(如免责约定)倡导抗辩理由:即受害人赞同或约定免责,这对江某是不公平的。所以,原告与刘某的合同关系事实上限制了原告请求权的选择,故原告只应付被告刘某提起违约赔偿之诉。所以,本案不应认定原告在本案只有一个请求权,被告江某与被告刘某都是该请求权下的一同当事人,也就不产生两被告一同侵犯原告的财产利益交为此负有连带责任的问题;
《民法通则》已失效